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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加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904号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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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904号之三十七
  • 案件名称

    孙加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孙加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904号之三十七被执行人:孙加华,男,汉族,1967年08月23日生,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加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加华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2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立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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