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龙庆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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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997号案件名称
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龙庆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龙庆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997号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婷,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庆寿,男,侗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庆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庆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庆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元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容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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