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建斌、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民终6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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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民终6386号案件名称
殷建斌、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殷建斌;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叶美艳案件缘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终6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建斌,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夏南村。法定代表人:孙春国,经理。原审被告:叶美艳,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上诉人殷建斌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建斌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殷建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徐承凤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玉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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