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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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984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夏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984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6761483980。负责人:杨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佳,男,该支行风险管理部职工。被告:夏平,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被告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尤良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付 晓 书 记 员 杜 宇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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