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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与王云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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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431号
  • 案件名称

    刘霞与王云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霞;王云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431号原告:刘霞,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涛,男,蛟河市黄松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云峰,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建设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霞与被告王云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涛、被告王云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云峰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5日,刘霞将货运业务、快递业务、经营网点及所有物品,以4万元的价格转兑给王云峰,并签订转兑协议。协议约定,王云峰在签订协议时给付刘霞3万元,余欠1万元待更名后给付,如有一方违约,双倍赔偿。王云峰于2020年6月更名完毕,但余款1万元至今未付,此款经索要未果。        王云峰辩称:刘霞所述属实,但违约金过高,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违约金。        刘霞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协议书、证明及微信截图,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5日,刘霞将货运业务、快递业务、经营网点及所有物品,以4万元的价格转兑给王云峰,并签订转兑协议。协议约定,王云峰在签订协议时给付刘霞3万元,余欠1万元待更名后给付,如有一方违约,双倍赔偿。王云峰于2020年6月更名完毕,但余款1万元至今未付,此款经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刘霞将经营的业务转让给王云峰,并与王云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王云峰应当给付刘霞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书中约定的双倍给付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违约金应当以实际造成损失进行计算,而本案中,刘霞的实际损失即为资金占用的损失,故违约金计算方式应为: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更名完毕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本金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霞欠款本金1万元及违约金(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更名完毕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本金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云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冰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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