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裴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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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2081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裴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裴风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081号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南通路9号楼2单元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该公司职员。 被告:裴风龙,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裴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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