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宁晖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08刑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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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刑初62号案件名称
谭宁晖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谭宁晖案件缘由
非法持有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08刑初62号公诉机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宁晖,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衡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案发前住衡阳市雁峰区。2019年3月19日因吸毒被衡南县××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衡阳市××局蒸湘分局抓获,2020年9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衡阳市××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峰源,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一部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宁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宁晖及其辩护人张峰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根据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建议决定将本案延期审理,2021年5月7日本院决定将本案恢复审理。2021年7月30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已裁定中止审理,2021年9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4日凌晨3时许,××机关对被告人谭宁晖租住的衡阳市雁峰区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以及其居住的衡阳市蒸湘区北塘新村安置房1栋2单元201房进行搜查,共计搜出疑似毒品312.84克和现金44.63万。经称量取样送检并鉴定,搜出的毒品中海洛因共计13.72克,甲基苯丙胺共计55.05克(其中麻古32.8克、冰毒22.25克),毒品共计68.77克,非毒品244.07克。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租房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祥莲、方瑞英、丁培、王小玲的证言;被告人谭宁晖的供述和辩解;衡阳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衡公物鉴(理化)字[2020]333号鉴定文书;搜查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宁晖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宁晖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宁晖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谭宁晖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谭宁晖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起诉书中指控的从谭宁晖租住的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搜出的咖啡色皮包及里面的毒品认定为被告人谭宁晖持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4日凌晨3时许,××机关对被告人谭宁晖租住的衡阳市雁峰区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以及其居住的衡阳市蒸湘区北塘新村安置房1栋2单元201房进行搜查,在衡阳市雁峰区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查获的咖啡色钱包内有麻古疑似物净重28.43克、冰毒疑似物共计净重34.13克,在床附近的紫色铁质文具盒内有冰毒疑似物净重2.51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49克,在透明无色塑料盒内有海洛因疑似物共计净重219.9克、冰毒疑似物净重13.15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85克,黑色小钱包内有海洛因疑似物净重5.86克;在衡阳市蒸湘区北塘新村安置房1栋2单元201房查获的白色透明塑料盒内有冰毒疑似物净重4.49克、麻古疑似物净重3.03克,共计搜出疑似毒品312.84克和现金44.63万。2020年9月22日,衡阳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衡阳市××局蒸湘分局禁(缉)毒大队委托,对上述多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作出衡公物鉴(理化)字[2020]333号检验报告。经鉴定并结合××机关的毒品称重,从上述两处房产中搜出的毒品中海洛因共计净重13.72克,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5.05克(其中麻古32.8克、冰毒22.25克),毒品共计净重68.77克,非毒品244.07克。2020年9月4日,××机关将被告人谭宁晖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均予以确认: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谭宁晖被抓获的经过情况。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谭宁晖的出生年月日,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机关扣押被告人谭宁晖持有的现金446300元、疑似冰毒的白色颗粒状物6包、疑似海洛因的白色颗粒状物4包、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状物4包。5.现场搜捕照片、现场照片。证明××机关现场搜查的相关的情况。6.毒品称重笔录、毒品取样笔录、衡阳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衡公物鉴(理化)字[2020]333号检验报告。证明经现场称量,××机关在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查获的咖啡色钱包内有麻古疑似物净重28.43克、冰毒疑似物共计净重34.13克,在床附近的紫色铁质文具盒内有冰毒疑似物净重2.51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49克,在透明无色塑料盒内有海洛因疑似物共计净重219.9克、冰毒疑似物净重13.15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85克,黑色小钱包内有海洛因疑似物净重5.86克;在衡阳市蒸湘区北塘新村安置房1栋2单元201房查获的白色透明塑料盒内有冰毒疑似物净重4.49克、麻古疑似物净重3.03克。××机关对上述查获的毒品进行取样,经鉴定其中有18.88克冰毒疑似物、211.71克海洛因疑似物、13.15克冰毒疑似物的取样以及0.33克海洛因疑似物经检测没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的成分,其余均检测出有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成分。7.搜查笔录。证明××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谭宁晖的分别位于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以及衡阳市蒸湘区北塘新村安置房1栋2单元201房进行搜查,在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卧室床头柜里面搜出若干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的白色块状物和一些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还有一些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状物,床头柜里面还有大量用于注射用的一次性针头、麻古壶、塑料吸管等物品。在卧室床上的黑色背包里面搜出一个咖啡色手提包内藏有三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和一包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状物品。在卧室床上的黑色塑料袋及纸盒里面搜出现金44.63万元。另在衡阳市蒸湘区北塘新村安置房1栋2单元201房卧室里面的电脑桌抽屉里搜出两小袋疑似海洛因的白色晶体块状物和一小包白色少量疑似冰毒的晶体状物品和少量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状物品。8.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系丁培与王小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月租1400元等。9.辨认笔录。证明经王祥莲辨认被告人谭宁晖的过程。10.监控视频。证明赵世朴于2020年9月4日凌晨51分从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楼坐电梯至1楼,其携带一个黑色钱包;被告人谭宁晖被2020年9月4日凌晨被××机关抓获等事实。11.证人方瑞英的证言。证明她是被告人谭宁晖的母亲,谭宁晖放在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现金是她拿给谭宁晖用于做试管婴儿,她拿了大概16万到17万给谭宁晖,这些钱有一部分是她找她弟弟方建衡借的。12.证人王祥莲的证言。证明她与被告人谭宁晖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4日,她在谭宁晖位于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毒品和吸毒工具均是谭宁晖提供的。因其腿脚不方便,吸食完后她前夫赵世朴根据她提供的地址到谭宁晖中接她。赵世朴于当晚11点左右达到谭宁晖家中,当时赵世朴带了一个黑色的钱包进去,也没有在谭宁晖家中打开过,钱包里面平时装的都是现金、身份证和医保卡。赵世朴之前吸食过毒品,不过现在已经戒毒很多年了。13.证人赵世朴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3日晚王祥莲要赵世朴去谭宁晖位于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家中去接她,赵世朴随身带了一个黑色金利来的钱包去谭宁晖家中。赵世朴与谭宁晖没有经济往来。14.证人丁培的证言。证明她是谭宁晖的女朋友,二人之前一直租住在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租房合同是她与房东签的,房子主要的谭宁晖在住。在上述住址存放的现金大概48万元有34.8万元是她母亲给她用于做试管婴儿的。她认识王祥莲,王祥莲住在28楼。但她不知道谭宁晖吸食毒品。15.证人王小玲的证言。证明她是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的房主,该房屋于2019年5月开始租给丁培,每月租金1400元。1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检测赵世朴、王祥莲的二乙酰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均为阴性。17.赵世朴钱包照片、视频截图。证明王祥莲对赵世朴于2020年9月4日带至谭宁晖家中的黑色金利来钱包予以辨认;赵世朴于2020年9月4日在去谭宁晖家乘坐电梯时手持包为黑色钱包。18.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机关对从被告人谭宁晖位于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以及衡阳市蒸湘区北塘新村安置房1栋2单元201房搜查出来的海洛因13.72克、冰毒55.05克、非毒品244.07克予以收缴,现金44.63万予以暂扣。19.被告人谭宁晖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宁晖称××机关在其位于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以及衡阳市蒸湘区北塘新村安置房1栋2单元201房搜查出来的毒品除了咖啡色钱包内的毒品不是其持有的,是“波来几”丢在他家的,其余搜查出来的毒品均是他用于自己吸食。这些毒品均是从一个叫“桂林老姐”那里购买来的。××机关在其上述住址搜查出来的现金44.63万元是他向亲戚朋友借来用于投资沙场。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宁晖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海洛因净重13.72克,甲基苯丙胺净重55.0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宁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宁晖的辩护人提出在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2303房搜出的咖啡色钱包内的毒品并非被告人谭宁晖持有,而是赵世朴(外号“波来几”)丢在其家中,故该部分毒品不应认定为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禧诚雁巢A1栋1单元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赵世朴于2020年凌晨51分从23楼出来乘电梯至1楼一直携带一个黑色钱包,结合证人王祥莲、赵世朴的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实从被告人谭宁晖家中搜出的咖啡色钱包并非赵世朴的钱包,被告人谭宁晖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部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谭宁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宁晖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保护他人的身体健康,根据被告人谭宁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宁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8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机关在被告人谭宁晖位于衡阳市雁峰区以及衡阳市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5.05克、海洛因13.72克、非毒品244.07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彬彬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钦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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