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73号
  • 案件名称

    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敏;杨勇;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金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97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会馆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敏,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52号1栋2单元102号。被执行人:杨**,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52号。被执行人: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486号。法定代表人:付国强。被执行人: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华元大厦底商103号惠亮资管。法定代表人:崔玉平。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少红。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许宏义。被执行人: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2单元1505室。法定代表人:马建宾。被执行人:河北金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1104室。法定代表人:赵三九。被执行人: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空港工业区北环港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敏、杨**、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金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和解需长期履行,终结此案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