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祥辉实业有限公司、平武县威格酒吧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3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386号案件名称
绵阳祥辉实业有限公司、平武县威格酒吧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绵阳祥辉实业有限公司;平武县威格酒吧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祥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田汉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武县威格酒吧,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经营者:王金鹏。绵阳祥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武县威格酒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727民初71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绵阳祥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727执38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锐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炳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春德、潘海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82民初2028号 下一篇 邵军、葛国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414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