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军、葛国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41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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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4142号之一案件名称
邵军、葛国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邵军;葛国民;樊佳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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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4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军,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葛国民,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樊佳丽,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立案执行的邵军与葛国民、樊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递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邵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4142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潘波 审判员姚秋明 审判员徐建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梦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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