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德、潘海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82民初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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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民初2028号案件名称
李春德、潘海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春德;潘海茹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82民初2028号原告:李春德,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潘海茹,女,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原告李春德与被告潘海茹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海茹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潘海茹给付原告李春德工资1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春德于2012年3月25号开始为被告潘海茹打工,主要负责开车,双方约定每个月工资4500元,干了3个月,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工资,2021年6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工资欠条,承诺1个月之后给付工资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期间原告每次找被告要工资款,被告都是一拖再拖,总是承诺会尽快还清所欠工资款,至今被告仍未给付工资款,故诉至法院。被告潘海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3月25日开始给被告开车,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被告给原告干了3个月,被告未给付原告工资13500元,于2012年6月2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在欠条上签名。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潘海茹欠原告工资款135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不及时给付原告工资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海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春德工资款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海茹负担1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荣忠人民陪审员 陈兰英人民陪审员 张玉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 冰书 记 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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