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华、于占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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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393号案件名称
魏建华、于占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魏建华;于占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393号原告:魏建华,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占江,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魏建华与于占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魏建华于2021年9月6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建华负担。审 判 员 张瑞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凤娟书 记 员 李 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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