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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人民法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2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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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2937号
  • 案件名称

    滑县人民法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滑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2937号移送人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颜康,男,1989年04月0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王颜康罚金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6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王颜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因王颜康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王颜康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颜康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个人财产。二、本院本别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4日、5月17日、6月15日、7月29日、9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2021年5月14日查明被执行人王颜康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零星存款,财产价值过小,未予冻结和处置。2、2021年4月19日查明被执行人王颜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车险,保单编号:PDZA20204105DAM0053327,经查该保险为车险,无法处置。3、2021年4月19日查明被执行人王颜康名下有豫E×××××奇瑞牌汽车,2021年9月22日已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未处置。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王颜康住所地河南省滑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王颜康的不动产、公积金、国土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颜康名下有不动产、公积金和国土等信息。五、本院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颜康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颜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王颜康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未实际拘留)。本案移交执行罚金标的为80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本案移交执行罚金尚余800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颜康负有继续向滑县人民法院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李国勇审判员赵迎春审判员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勇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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