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强、北京中矿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303民初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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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303民初881号案件名称
王天强、北京中矿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天强;北京中矿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303民初881号原告:王天强,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内蒙古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矿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法定代表人:沈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王天强诉被告北京中矿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王天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79元,由原告王天强负担。审判员 宏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俊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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