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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炳银、范芳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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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3702号
  • 案件名称

    韩炳银、范芳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韩炳银;范芳芳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3702号申请执行人:韩炳银,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清智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范芳芳,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炳银与被执行人范芳芳离婚纠纷[(2020)津0110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已履行51000元,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关于剩余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韩炳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范芳芳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3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青竹审判员  李 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 巍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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