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炳银、范芳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7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3702号案件名称
韩炳银、范芳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韩炳银;范芳芳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3702号申请执行人:韩炳银,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清智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范芳芳,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炳银与被执行人范芳芳离婚纠纷[(2020)津0110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已履行51000元,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关于剩余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韩炳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范芳芳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3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青竹审判员 李 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 巍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严治冬、四川辽卓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921执1038号 下一篇 王天强、北京中矿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303民初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