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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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672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县石常青石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浙0822执恢672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西区江郎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0MB1602572Q。法定代表人:夏汝红。 被执行人:常山县石常青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白石镇小白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6831072014。法定代表人:鲍春刚。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常山县石常青石材有限公司(2021)浙0822执560号行政非诉一案,因终结后发现财产线索而恢复执行,现财产已执行到位40000元,本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常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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