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2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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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969号案件名称
台安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台安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2969号原告:台安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法定代表人:金龙。被告:王颖,女,住台安县。原告台安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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