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台万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2民初20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502民初2044号案件名称
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台万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台万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2民初2044号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顺德南延巨业大厦9层,统一信用代码:1113050200428613M。法定代表人:李玉兵,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芬,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龙华,该局工作人员。被告:邢台万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豫让桥办事处界家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98973506M。法定代表人:牛建军,该公司经理。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邢台万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判员 王大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彦灵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新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93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