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新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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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793号案件名称
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新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新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793号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路478号。法定代表人:唐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狮,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蒋新家,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新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新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新家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飞兵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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