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侯海新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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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763号案件名称
吴丹、侯海新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丹;侯海新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吴丹,女,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侯海新,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沧州市任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丹与被执行人侯海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海新银行存款、公积金均被陕西定边县法院依法保全查封,本院暂时无法执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82执1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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