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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亮与钟一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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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7127号
  • 案件名称

    程春亮与钟一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程春亮;钟一建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7127号申请执行人:程春亮,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钟一建,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程春亮与钟一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20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程春亮与被告钟一建签订的《餐饮经营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7日解除;二、被告钟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春亮返还租金70,000元及押金43,000元;三、被告钟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春亮支付装修损失310,996.65元。因义务人钟一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程春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518.6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钟一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钟一建名下的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钟一建名下牌照号码为沪AFXXXX5的车辆,现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钟一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向被执行人钟一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钟一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金卫东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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