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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初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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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初1281号
  • 案件名称

    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民初1281号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130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新建,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宇,该公司员工。被告: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楼11层。法定代表人:刘廷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货款)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5562.0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付款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付清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询,被告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15日注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15日注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6元(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冬审 判 员  韩 娟审 判 员  陈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建辉书 记 员  雍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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