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初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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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初1281号案件名称
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民初1281号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130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新建,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宇,该公司员工。被告: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楼11层。法定代表人:刘廷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货款)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5562.0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付款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付清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询,被告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15日注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贵州富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15日注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6元(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冬审 判 员 韩 娟审 判 员 陈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建辉书 记 员 雍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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