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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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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786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786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黎志宏,该院院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管奕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胡 啸代理书记员  胡 啸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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