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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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786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786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黎志宏,该院院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管奕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胡 啸代理书记员 胡 啸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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