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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香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1)宁02刑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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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刑申7号
  • 案件名称

    王玉香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玉香
  • 案件缘由

    重大责任事故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宁02刑申7号 王玉香:你因王风忠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宁02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宁02刑终19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王风忠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过重、没有从非法采矿中获利、判处罚金与实际控制人不成比例、退还违法所得属于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两次处理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风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方面,原判考虑到其作为机电副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依法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刑法,符合法律规定。在非法采矿罪方面,王风忠明知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采矿证已经过期,仍然帮助其越界开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此前虽予以行政处罚,但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注销,仍应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刑事处罚,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王风忠作为林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在非法采矿期间仍然领取的高额报酬,其违法行为与非法获利有直接关系,原判根据其参与非法采矿的时间及对应的非法采矿获利数额,判决参与人员共同退还违法所得正确,不属于重复处罚。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判决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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