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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昌海、大连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5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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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5070号
  • 案件名称

    于昌海、大连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于昌海;大连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5070号申请执行人:于昌海,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83956T,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红旗小区C-3-7公建8号1-5轴M-N轴。法定代表人:乔玉靓,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昌海与被执行人大连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11民初9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辽02破终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受理九成方元房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大连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辽0211民初9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晏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琳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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