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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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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2627号
  • 案件名称

    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627号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新城大街686-7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锋,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宇,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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