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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梁晓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4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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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粤03民终24725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梁晓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梁晓英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4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5层0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0502676078Q。法定代表人:吕晋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晓英,女,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闭思梦,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梁晓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4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无需向梁晓英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2.梁晓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晓英补偿金5万元;二、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晓英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负担。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无需向梁晓英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3.判令梁晓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梁晓英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各方的上诉和答辩意见,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是否应支付梁晓英经济赔偿金5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关于经济赔偿金。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与梁晓英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义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于2019年8月12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向梁晓英支付补偿金5万元,故一审判决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应支付梁晓英补偿金5万元,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主张梁晓英恶意删除工作成果,并未完成工作交接,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有权暂不支付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协议书》并未约定若梁晓英未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形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有权暂不支付补偿金,且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为复印件,梁晓英不认可真实性,不足以证明梁晓英恶意删除工作成果。综上,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律师费,一审法院结合胜诉比例情况,认定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应支付梁晓英律师费5000元,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路  德  虎审判员 刘  灵  玲审判员 蔡  妍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玉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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