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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涛、赵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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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94号
  • 案件名称

    李冰涛、赵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冰涛;赵红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794号原告:李冰涛,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5日,本科文化程度,干部,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附城镇城东开发区。被告:赵红亮,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10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原告李冰涛与被告赵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冰涛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款40523.49元及拖欠的相关利息(具体按照银行账单清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平常有联系。2019年3月10日,被告在西藏开店,因资金周转紧张,开口向原告借钱,原告自己没有现钱,看在朋友的面子上,在被告的劝说下,用自己中国工商银行康乐支行信用卡刷卡50000元出借给被告,并办理了分期手续,被告承诺其承担每月的信用卡还款责任。被告每月向原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康乐支行信用卡内按时按分期份额打钱还款。被告当面向原告出具了亲手书写的借款条一份(复印件附后),写明了该借款于2020年3月31日前还清。被告刚开始时还按时还款,后来逐渐减少了每月的还款份额,自2021年6月份直接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被告还钱,但被告一直嘴上答应还钱,但实际并未履行还款责任。工商银行一直催原告还款,因原告现无还款能力,现因被告违约,未按时还款,造成原告名誉受损,苦不堪言。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失约,躲避原告拒不还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被告赵红亮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2019年3月10日他刷原告信用卡50000元,后面偿还了大概21000元,剩余40523.49元未偿还,2021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于年底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红亮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冰涛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40523.49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各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被告赵红亮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马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毛娟娟书 记 员 马海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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