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杰与王晓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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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3011号案件名称
黄杰与王晓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杰;王晓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3011号原告:黄杰,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锋,上海瀚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嵘,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黄杰诉被告王晓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黄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杰负担。审判员 杨 斌书记员 毛志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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