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孝周、熊绍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2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208号
  • 案件名称

    李孝周、熊绍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李孝周;熊绍芳;泸州市祥辉物流有限公司;万洪霞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周,男,汉族,1991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熊绍芳,女,汉族,192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市祥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油布村7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9506765X9。被执行人:万洪霞,女,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法执行李孝周、熊绍芳与泸州市祥辉物流有限公司、万洪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万洪霞未继承万中遗产,该案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执12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万洪霞有继承遗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洪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官茂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