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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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593号案件名称
陈明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明珊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593号被执行人:陈明珊,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陈明珊罚金执行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明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明珊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明珊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明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田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佘中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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