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龙、张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02民再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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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02民再2号案件名称
刘晓龙、张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漯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晓龙;张国强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02民再2号原审原告:刘晓龙,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审被告:张国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刘晓龙诉原审被告张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源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豫110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原审原告刘晓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晓龙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源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刘晓龙撤诉。原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刘晓龙负担。审判长 赵驿光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黄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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