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帅、崔小丰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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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64号案件名称
刘帅、崔小丰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帅;崔小丰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64号申请人:刘帅,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崔小丰,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申请人刘帅与被申请人崔小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帅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小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小型客车(价值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小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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