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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崔小丰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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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64号
  • 案件名称

    刘帅、崔小丰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帅;崔小丰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64号申请人:刘帅,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崔小丰,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申请人刘帅与被申请人崔小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帅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小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小型客车(价值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小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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