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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春明、孙民学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8民辖终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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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辖终129号
  • 案件名称

    田春明、孙民学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田春明;孙民学;陈占亮;罗会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春明,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民学,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占亮,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会元,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田春明、孙民学、陈占亮因与被上诉人罗会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6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田春明、孙民学、陈占亮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事实与理由:1、结合证据和相关事实,本案应为典型的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2、若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并移送外地法院审理,将给上诉人维权增加更多负担。被上诉人罗会元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田春明、孙民学、陈占亮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来看,上诉人田春明、孙民学、陈占亮是基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法律关系向被上诉人罗会元主张工程款,故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塘沽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田春明、孙民学、陈占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学辉审判员  徐慧鸣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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