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执11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执1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蒲裕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李易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铁伟,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县清原镇新村街。法定代表人:王统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1日向第三人昌图县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昌图县人民政府到期债权5,000,000.00元,第三人昌图县人民政府对冻结此款提出执行异议,尚在审查处理中;同时向第三人昌图县人民政府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昌图县人民政府履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昌图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本院未予审查。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设定抵押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执行房产;被执行人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但申请执行人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处理车辆;经网络查控及其它传统查控,本院未查证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金钱,现申请执行人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库审判员  应 琦审判员  李铁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