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兴、晏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76号案件名称
焦某兴、晏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焦某兴;晏某;王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76号申请人执行人焦某兴,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晏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焦某兴依据本院(2013)洋民初字01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其履行判定义务,逾期其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晏某、王某因债务问题于2014年已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通过网络查控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的存款均不足以扣划,本案已冻结;申请执行人焦某兴与本院(2021)陕0723执7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李文禄经协商同意,已从该案扣划的被执行人晏某的执行款中分得83112.91元,另扣缴执行费1100元;已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洋县洋州镇北大街109号房屋的一楼三间大房及两间小房(房产证号:洋城房字第5300号)依法查封;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建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吴海涛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520号 下一篇 贺酒江与陈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1民初11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