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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兴、晏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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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76号
  • 案件名称

    焦某兴、晏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焦某兴;晏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76号申请人执行人焦某兴,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晏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焦某兴依据本院(2013)洋民初字01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其履行判定义务,逾期其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晏某、王某因债务问题于2014年已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通过网络查控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的存款均不足以扣划,本案已冻结;申请执行人焦某兴与本院(2021)陕0723执7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李文禄经协商同意,已从该案扣划的被执行人晏某的执行款中分得83112.91元,另扣缴执行费1100元;已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洋县洋州镇北大街109号房屋的一楼三间大房及两间小房(房产证号:洋城房字第5300号)依法查封;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建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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