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吴海涛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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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520号案件名称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吴海涛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吴海涛;高金萍;吴迪;辽宁东阳牛业有限公司;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71570269-9。法定代表人:王葆真,系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海涛,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高金萍,系被告吴海涛的妻子,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吴迪,男,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辽宁东阳牛业有限公司,住黑山县小东镇,统一信用代码91210726689657140X。法定代表人:吴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南街3-3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0243461290G。法定代表人:肇广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华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四街五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793194502D。法定代表人:田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海涛、高金萍、吴迪、辽宁东阳牛业有限公司、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405306.5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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