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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浩龙、李远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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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777号
  • 案件名称

    石浩龙、李远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石浩龙;李远轩;凤台县大洋商贸有限公司;李杨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777号申请人:石浩龙,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李远轩,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北乡十里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62909352U。法定代表人:李远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杨杨,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石浩龙与李远轩、凤台县大洋商贸有限公司、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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