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浩龙、李远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7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777号案件名称
石浩龙、李远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石浩龙;李远轩;凤台县大洋商贸有限公司;李杨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777号申请人:石浩龙,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李远轩,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北乡十里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62909352U。法定代表人:李远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杨杨,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石浩龙与李远轩、凤台县大洋商贸有限公司、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美玉、邵建红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2021)浙0182执1072号 下一篇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秀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豫1628民初48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