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秀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豫1628民初48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1628民初4837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秀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鹿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秀荣;谢国峰;谢双双;谢单单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28民初4837号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张献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伟,系该公司张店支行行长。被告:苏秀荣,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谢国峰,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谢双双,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谢单单,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秀荣、谢国峰、谢双双、谢单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所欠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7元,由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沛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