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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美玉、邵建红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2021)浙0182执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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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072号
  • 案件名称

    徐美玉、邵建红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美玉;邵建红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徐美玉,女,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邵建红,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美玉与被执行人邵建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民初3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建红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美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股权转让款553000元,案件受理费121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邵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邵建红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邵建红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邵建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浦江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邵建红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建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0000元钱款并达成和解。 鉴于被执行人邵建红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邵建红向本院作出具结悔过书,本院暂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美玉。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533000元,案件受理费12170元。 综上,被执行人邵建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0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雪明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思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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