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庆云、吴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7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720号案件名称
臧庆云、吴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臧庆云;吴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臧庆云,女,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吴雷,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臧庆云与被执行人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20)豫1321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雷在河南省召县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2021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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