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石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982执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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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1441号案件名称
敦煌市石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敦煌市石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0982执1441号本院在执行陈霞敏与庄涛、敦煌市石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甘0982执1441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2852元。在执行过程中,庄涛缴纳948元,敦煌市石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缴纳95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缴纳952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规规定的内容和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敦煌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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