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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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2231号案件名称
刘广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广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2231号被执行人:刘广伟,男,汉族,1978年11月04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广伟在62×××22_2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广伟在招商银行62×××22_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43.1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明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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