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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保旭、郑晓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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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275号
  • 案件名称

    韩保旭、郑晓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韩保旭;郑晓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275号申请人韩保旭,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龙首区044号。被执行人郑晓阳,男,1989年8月25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西安市草场坡8号楼荣成小区2号楼1单元1502室。本院在执行韩保旭与郑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晓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晓阳支付申请人韩保旭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郑晓阳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的相关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晓阳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郑晓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郑晓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韩保旭的债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郑晓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保旭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晓阳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存存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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