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春平与应文宗,陈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79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7995号
  • 案件名称

    高春平与应文宗,陈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春平;应文宗;陈群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7995号 原告:高春平,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陈群,女,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应文宗,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高春平与被告陈群、应文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春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福畅路11号附4号享有优先承租权;2、合理补偿装修费、转让费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原告花80 000元转让费得此房,后又装修、购设备花费50 000元。2020年4月20日,在未与原告协商,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就将房屋转让第三方。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原告与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或者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原告。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原告立案时提交的《分租合同》,出租方(甲方)为陈群、承租方(乙方)为高春明,并非本案原告高春平。故原告高春平并非本案租赁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本院认定原告高春平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春平的起诉。原告高春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 胜 利                           二〇二一 年七 月二 日                            书  记  员    李   霞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