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宝、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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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42号案件名称
张小宝、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小宝;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228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宝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小宝偿还借款25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宝之姐张晓娟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2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张小宝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费275元已由被执行人张小宝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张小宝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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