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贵、张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5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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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5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世贵、张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世贵;张地;钟进群;罗忠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世贵,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68年9月6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人:张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钟进群,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罗忠良,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刘世贵、张地与钟进群、罗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2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钟进群、罗忠良应归还刘世贵、张地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0元、执行费25400元,合计2338000元及利息。因钟进群、罗忠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世贵、张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41号1幢-2层20、76、77、78、79、86号、-1层7号、1层107号、2层207号、3层307号、4层401号房屋,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珠子街1号楼1层35号、36号、37号房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治平路2号1号楼-1层-133号、23层2301号房屋、有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五顶村三社(18处)、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安富村五社、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房屋,上述房屋已由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三、通过电话联系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未在住所地居住,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除上述房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钟进群、罗忠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世贵、张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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