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自鹏、铁玉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6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693号案件名称
尹自鹏、铁玉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尹自鹏;铁玉峰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693号申请执行人:尹自鹏,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执行人:铁玉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尹自鹏与被执行人铁玉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被告铁玉峰偿付原告尹自鹏劳务费16100元,于2021年4月28日前付6100元,同年6月28日前付5000元,同年8月28日前付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203元,本院收取61元,由被告铁玉峰负担,被告负担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4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尹自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铁玉峰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铁玉峰拥有银行存款1760元,本院已冻结、扣划。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铁玉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铁玉峰名下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铁玉峰在金安苑小区金沙4号楼4层2-402室拥有住房一套,在临泽北路××山水××住宅小区××楼××室××登记房屋××套,该房屋已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抵押金额30万元,抵押期限至2036年9月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案件只剩下12000多元,不愿意预交评估费”。4.2021年5月20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铁玉峰名下银行卡。5.2021年7月27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铁玉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铁玉峰无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9月6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铁玉峰,铁玉峰拒不到庭,让铁建兵到庭交纳案件款4000元。7.2021年9月6日,因被执行人铁玉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8.2021年9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100元,扣除执行到位的5760元,下剩1034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琴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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