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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军附带民事赔偿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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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铁军附带民事赔偿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铁军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71号之一被执行人:张铁军,男,1965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铁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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