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军附带民事赔偿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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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铁军附带民事赔偿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铁军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71号之一被执行人:张铁军,男,1965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铁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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