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异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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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异623号案件名称
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异62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惠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437。法定代表人:王茂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中联公司对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辽02执恢364号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364号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联公司称,请求撤销364号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为:本院通知对爱康公司名下位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韩家村前半拉山村,权证号大保国用(2012)第14010号,面积1673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项上共45613.78平方米在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案涉土地上及在建工程内所有无关人员及车辆、设备、器材的所有人进行退场。案涉在建工程系中联公司所建,因爱康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经营方向失误,导致该项目停止建设,国投公司与爱康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套班子,人员、财务相同等。爱康公司借款国投公司980万元,实际是国投公司对爱康公司产业园项目投资款,国投公司诉讼爱康公司是为了逃避经营方向不善的责任。目前,因该工程项目停建等原因,导致中联公司无力支付人工费、材料供应商的费用。现欠人工费879万余元、欠材料供应商材料费,部分供应商已诉讼,涉案金额3743456.6元,部分供应商尚未诉讼。材料供应商及工人实际占有爱康公司项目工地,中联公司不支付其费用,材料供应商及工人不让中联公司撤场,中联公司多次做工作,但无进展。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辽02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联公司的异议申请。中联公司申请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审查中。故中联公司请求撤销364号执行通知书,待案涉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款确认后,再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中联公司与爱康公司、国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19)辽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爱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联公司1#、6#、7#、16#楼工程款701988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爱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联公司案涉项目现场剩余施工材料的采购费用494456元;三、爱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厦门中联公司施工合同解除前因停工、窝工导致增加的设备租赁费2631690元;四、爱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联公司未完工程预期可得利润损失2036080元;五、驳回中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爱康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742.73元(中联公司预付197716元,爱康公司预付44026.73元),由中联公司负担120480元,由爱康公司负担121262.73元;鉴定费114584元(中联公司预付84000元,爱康公司预付30584元),由中联公司负担81824元,由爱康公司负担32760元。爱康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辽民终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辽02执1282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辽02执1282号执行通知书,认定中联公司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数额为7019886.7元。中联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辽02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联公司的异议请求。中联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现该案仍在复议程序中。另查,国投公司与爱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辽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爱康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投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万元;二、爱康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投公司支付欠付的利息、罚息、复息(1.截至2018年7月31日欠付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0483355元;2.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爱康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投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978元,由爱康公司负担。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国投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辽02执恢87号。2021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20)辽02执1282号、(2021)辽02执恢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变卖程序。该裁定书载明:因中联公司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数额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1)辽02执异178号执行裁定驳回中联公司异议。中联公司不服,复议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复议审查中,尚未作出裁定。国投公司不服上述(2021)辽02执恢8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辽02执异5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辽02执恢87号执行裁定书。2021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21)辽02执恢463号、(2021)辽02执恢364号执行通知书,通知:案涉土地上及在建工程内所有无关人员及车辆、设备、设施、器材的所有权人,请于本通知发布起十日内自行退出现场,逾期未腾退者,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43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本规定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案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仍处于拍卖程序中,但为了保证执行标的的顺利交付,本院作出364号执行通知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中联公司要求撤销364号执行通知书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金秀丽审判员 卢宏翔审判员 吕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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